广 东 药 学 院 文 件
广药〔2010〕99号
广东药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用管理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学校的医疗费用是由省财政厅拨给的定额经费,由学校实行经费包干管理,不足部分由学校自筹。为了加强对医疗费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学校的医疗经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 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医疗费报销规定
学校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应在学校门诊部(或各校区医务室,以下统称门诊部)和学校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附院)就诊(急诊除外)。若因门诊部和附院的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诊,须由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提出转诊建议,经附属第一医院医务科和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同意批准后可到指定的医院就诊。报销医药费时必须凭转诊证明、医院病历、医疗机构的正式医疗收据和电脑打印的收费明细清单,经由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核批准后报销。未经同意私自转诊到其他医院就医者,其医疗费自负。
急诊情况下,可选择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回门诊部或附属第一医院继续治疗。
为方便女职工生育,妊娠女职工可申请在本人居住地附近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和分娩,但本人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和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同意。
第三条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就医,门诊医疗费收据在职职工金额50元\退休人员80元以内,可持门诊医疗收据到学校财务处报销。如因病情需要,门诊医疗收据职工超出50元\退休人员超出80元,须携带病历和电脑打印的收费明细单,由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后报销。为规避审核,而将同日医疗费拆分金额开票不予报销。门诊医疗收据总额超过200元还需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处方用药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执行。
二、门诊医疗费在职教职工自负20%,退休人员自负10%。
三、离休干部可在学校门诊部、附院或其他二级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医疗费实报实销(挂号费、自费药品及其它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除外)。
四、门诊检查费规定。常规检查应在学校门诊部和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费用按规定报销。凡需到其他医院检查的项目,需凭病历和医师转诊建议,报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同意后进行。凡未经批准自行到院外检查者,其费用全部自负。
第四条住院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出院后必须携带出院病历(出院小结)、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收据及电脑打印的详细收费清单,由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后报销。住院费用总额超过5000元还需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住院的详细收费清单需经住院医院的医保科(公医办)或医务科,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原省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文件规定,注明公费医疗或省、市医保可支付的医疗项目,并加盖公章确认。病人出院带药不超过7天,慢性病患者带药不超过半个月。
二、住院医疗费报销与个人自负比例
1、住院医疗费在职教职工自负10%;退休人员自负5%。
2、离休干部住院医疗费实报实销(自费部分除外)。
三、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第115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
1、享受厅局级(含副厅局级)以上医疗待遇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为108元/天。
2、 享受处级医疗待遇人员(含副处级和副高以上职称人员), 床位费报销标准为60元/天。
3、 科级及以下医疗待遇人员,床位费报销标准为43元/天。
4、 参加家属统筹医疗的家属,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为37元/天。
5、因病情特殊需要住监护病房 、层流洁净病房。床位费报销标准为70元/天。
6、急诊观察床位。报销标准为10元/天。
实际住院费用低于上述规定标准者,以实际床位费报销;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自付。
第五条医疗项目的检查和治疗费报销规定
医疗项目的检查和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19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X-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属检查项目的自付30%、属治疗项目的自付20%。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等项目自付20%。
3.安装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如: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工人心脏瓣膜、血管支架等),个人自付50%。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自付30%。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自付10%。
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的手术费自付30%。器官源(器官供体)自费。
3.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心支架成形术、引流术、心脏激光打孔、冠脉造影、心脏电生理射频消融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以及各种介入治疗项目自付20%。
第六条关于大额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
大额医疗费是指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药费的自负部分(含自费药费)、住院床位费超出标准的部分和明确规定的其他自费部分的检查治疗费后,仍超出2万元的大额医疗费用。2万元以内的,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超出2万元的部分费用,学校报销70%,其余部分自负。在连续住院期间分多次结算的住院费用仍按一次住院费标准核算报销。
第七条关于外出期间医疗费报销规定
教职工出差、休假或探亲期间因病需急诊者,原则上须在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的病历、诊断证明、正式的医疗费收据和收费项目的明细清单,经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核后按规定报销。
因公出境期间,急诊者可予报销,但须及时与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取得联系;因私出境者,境外医药费自理。
第八条特殊病种医疗费报销
国家规定的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等)、公伤,法定职业病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可凭医院诊断证明及正式医疗收据,经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实报实销。
第九条不属公费医疗报销范围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门诊超出报销规定的诊金费(含普通门诊诊金费、急诊诊金费和专家门诊诊金费)、院外会诊费(院内会诊不收费)、各种特诊费、病历工本费、各项资料费等;
2.出诊费、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加班费、自请特别护士、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家庭病房床位费、优质优价费等特需医疗服务(如:点名手术、点时手术、点名会诊、点名检查、点名护理、特殊病房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重睑术、隆乳术、斜视矫正术、矫治口吃、治疗雀斑、老人斑、色素沉着、腋臭、脱发、美容去疤、激光美容平疣、美容洁齿、镶牙、牙列正畸术、色斑牙治疗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的一切费用;
3.各种健康体检,如婚前检查、旅游体检、职业体检、出境体检等费用;
4.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如:各种疫苗、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跟踪随访费等);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性咨询、婚育咨询、疾病预测费、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法医学鉴定、各种验伤和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孕妇做的胎儿性别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等);
6.属保健性的全身按摩费用;
7.各种保健性疗养费、使用日常生活和娱乐物品进行的康复性治疗及其用品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检查、治疗费用。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如:按摩器、轮椅、拐杖、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肾托、子宫托、疝气带、护膝带、提睾带、健脑器、药枕、药垫、热敷袋、神功元气袋等费用)。
4.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烧伤病人皮肤移植除外)。
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眼矫形术。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平衡医学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心理治疗、磁疗等治疗项目。
(五)其他
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如:男性不育、女性不孕检查、治疗费、鉴定性病检查、治疗费,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
2.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3.住院期间加收的其它各类别保险费(如:安装心脏起搏器等各种人造器官植入手术的保险费)、各种滞纳金等。
4.违法犯罪或因个人过错所承担责任的医疗项目费用,如斗殴、酗酒、自杀、性病、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由于交通事故(属于他方责任)、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六)非医疗性收费
1.就(转)诊交通费、救护车出诊费、担架员随救护车出诊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自带风扇电费、洗头加电吹风费;
3.陪护费、陪人床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尿布费;
4.膳食费(含营养餐、药膳);
5.书刊报纸费、文娱活动费以及其它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各种与诊疗无直接关系的费用(如脸盆费、口盅费、餐具、牙具费、日常清洁卫生费、卫生塑料袋费、拖鞋费、卫生纸费、排尿排便器具费、排污费、押瓶费等)。
第十条其他相关要求。
一、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凡属个人自付部分不能报销,凡公费医疗报销范围没有明确的也不予报销。
二、教职工(含退休人员)看门诊或住院,先由个人垫付有关费用(包括住院按金),然后凭正式医疗收据按规定报销。
三、门诊医疗费按财务处规定的时间内报销,住院医疗费每月报销一次。
第十一条家属统筹医疗的规定
在职的教职工子女,经教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或二级单位领导同意确认,报学校单位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参加学校的家属统筹医疗,可在学校附属门诊部、附属第一医院和指定居住附近的一家医疗机构就诊。教职工按学校的规定缴纳统筹医疗费后(双职工负担全年,单职工负担半年),其子女的医疗费用,门诊报销50%,住院报销60%。医疗项目报销的范围按本文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未明确的一些特殊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将由学校单位医疗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财政厅等系列有关文件精神,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单位医疗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中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广 东 药 学 院
二○一○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