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高等院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高等院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

一、 病人发现、报告、转诊及追踪

(一)可疑者检查

凡有以下任何一项症状者即为可疑者,常规作胸部X线检查,如肺部有可疑病灶者,作痰涂片检查。

1、咳嗽、咳痰≥2周; 2、咯血或血痰; 3、发热、盗汗或胸痛≥2周。

(二)重点人群检查

1、新生及在校学生:每1-2年健康检查常规做胸部X线检查。有条件的同时做结核菌素试验检查。

2、教职员工:新调进学校时的体检和每年的健康体检常规做胸部X线照片检查。

3、密切接触者:对新发现的肺结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做结核菌素试验检查,反应强阳性者做胸部X线检查。

4、非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的病人:对综合医院诊断的肺结核病人,应督促病人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做进一步检查诊断。

(三)疫情报告

1、疫情报告对象:

⑴实验室确诊病例:痰涂片或培养检查结果阳性,或病理检查诊断为结核病变的病例;

⑵临床诊断病例:依据病史、症状、体征和X线检查诊断的病例;

⑶可疑者:具有肺结核的可疑症状,或胸部X线检查有可疑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的病人。

2、报告时限

主诊医生对上述对象在24小时内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录入到《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

(四)转诊和追踪

1、主诊医生除做疫情报告外,还要填写《结核病人转诊单》,对病人做必要的宣教后,将病人转诊到学校所在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做进一步的检查以尽早确诊。

2、本校的病人(包括其他医疗单位报告的本校病人)如未有及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就诊,接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追踪通知单后,要追踪落实病人到结防所就诊。

二、 肺结核病人的治疗、服药管理制度

(一)对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应给予全程、规范的治疗和管理。凡符合广州市结核病控制项目免费政策条件的,可得到全程免费的基本的门诊抗结核病治疗和检查。

(二)学校应负责监督活动性肺结核病人接受全程、规范的抗结核病治疗和管理,监督有传染性的肺结核病患者接受隔离治疗,防止结核病在校园传播。

(三)肺结核病人的治疗,以采取不住院治疗为主。对伴有合并症和危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对抗结核药物过敏或有严重毒副反应的病人,采取住院治疗方式。病人出院后继续实施严格的治疗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四)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学生要实行休学(教工休息),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复工)。

(五)非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症状不明显的在治疗期间可继续上学或工作,但必须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校医负责,执行“督导化疗”,确保病人规范用药。如果病情较重应参照传染性肺结核学生处理,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凭结核病防治机构诊断证明再恢复学习或工作。

(六)在校治疗者,由校医负责做好病人的随访工作,督促病人按时取药、复查,按期留送合格的痰标本。

(七)疗程中密切注意病人用药后的各种副反应,一旦发现病人出现有副反应或中断用药,要及时报告学校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八)及时填写服药记录和治疗随访资料,并做好存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