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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附属门诊部 工作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22 [来源]: [浏览次数]:

一. 为约束和规范我门诊部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纪律,切实遵守有关规定,廉洁行医,保持我门诊部良好的医德医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以及《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我门诊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门诊部各类工作人员。

三.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患者推销、代销卫生材料、器械、药品、保健品、美容化妆品等,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或要求患者到其指定药店购药,从中提取费用的,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扣发1~3个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及屡教不改的上交学校人事处或给予解聘处理。

四.工作人员在诊疗和医药购销等活动中,不准以任何名义索要、收受下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红包”、回扣。

㈠患者及其家属。

㈡药品、医疗器械、基建、设备、卫生耗材等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

㈢其他与职务活动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无法拒收的“红包”、回扣,要及时向门诊部办公室汇报,登记后上交门诊部财务室。

五.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按如下规定处理:

㈠不满5000元的,门诊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5000元以上的,报学校人事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多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处理。

㈡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外,扣发1~3个月效益工资,按照省卫生厅文件规定责令暂停半年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并按照广东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解聘。

㈢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门诊部的各项购销活动,或各种维修等业务往来中,如对方给予折扣、让利等,一律如数上缴门诊部财务入账,不得占为已有。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扣发1~3个月效益工资,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人事处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处理。

七.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假借患者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或开检验、检查项目,损害患者利益的,除责令其如数退还有关费用外,扣发当事人1~3个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人事处给予行政处分或低聘、解聘处理。

八.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滥开大处方、大检查,或违反公费医疗及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而引起投诉,视情节轻重扣当事人10%~50%的当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报学校人事处给予行政处分或低聘、解聘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九.在医疗服务中,工作人员因服务态度不好、处理不当而引起病人投诉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0%~100%的当月效益工资;对认识态度差,屡教屡犯,或一年内被投诉三次及其以上的,视情节轻重报学校人事处给予低聘、解聘处理。

十.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计错价、收费错误、配错药、未做到“三”查“七”对和擅离职守的;推诿病人或未能落实首问负责制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0%~100%的当月效益工资;如不能确认责任人的,则按同样比例扣发有关小组的当月效益工资。如果延误诊治造成病人损害或导致医疗纠纷的,除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1~6个月效益工资,造成医院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责任。

十一.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诊断证明书,视情节轻重扣发当事人半个月~3个月效益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本规定由门诊部劳动纪律考核小组负责解释和实施。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药学大学附属门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