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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 统筹管理办法及规定(暂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02 [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将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函[2009]56号)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等文件精神,大学生在校期间应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方便学生及时参保缴费,统一由学校代收代缴参保学生的居民医保费。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每年缴费标准由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广州市政府计算公布。

参保缴费成功学生如需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和门诊指定慢性病办理,可凭医保卡到选定的医院就医,享受的医保待遇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异地就医。如住院、进行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门诊治疗,应当在治疗前先按规定到医保局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审批通过或备案后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我校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医疗费暂实行限额管理,对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统筹使用,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学生参保期间发生的普通门(急)诊费用按下列的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一)参保学生只有缴费成功的才能享受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次就诊,应带医保卡、学生证、相片到所在校区医务室办理登记备案,领取学生医保专用门诊病历,以后凭贴本人相片的医保专用门诊病历就医,由门诊医生进行病情记录、转诊记录、报销记录。

(二)参保学生普通门(急)诊均应在学校门诊部或校区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西药和中成药医药费部分(中草药除外)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比例为90%;检查、化验、治疗费等支付50%。

(三)经门诊部或各校区医务室医生诊断需要外诊的疾病,必须由医生开具转诊证明,可转到校外定点医疗机构(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中山校区在校生可转中山市人民医院、中山市博爱医院)就医。急诊不需转诊,先自付医疗费,按照规定时间到各校区医务室进行零星报销。凭转诊或急诊证明,发生的符合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西药和中成药医药费部分(中草药除外)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比例为50%;检查、化验、治疗费等不予支付。

(四)转诊证明3日内单次有效。未按学校管理规定自行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

(五)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按《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执行,每年每人1000元封顶,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六)门(急)诊医疗费零星报销所需资料:指定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正规的医疗收费票据、门诊费用清单、门诊部转诊证明和医保专用门诊病历。

(七)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地的公立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急诊就医的,学生先自付医疗费,就诊日后3个月内凭相关资料回各校区医务室审核报销。

(八)在本校门诊部或各校区医务室就诊的学生每次须按规定交挂号费和诊疗费。正常下班后、节假日门诊部值班医生只接受急诊,须按规定交急诊挂号费和诊疗费。

(九)参保学生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卡应同时妥善保管,不得交与他人使用,如有违规行为,将没收医保门诊专用病历,停止享受门(急)诊待遇半年;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

(十)参保学生就诊时不携带有关材料,全部医疗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