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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附属门诊部劳动纪律考核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3-27 [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1.为加强门诊部职工劳动纪律的管理,完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广东药学院请销假规定》,结合门诊部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门诊部职工、合同工和返聘人员。

二.门诊部劳动纪律考核小组成员

组 长:杨建新

副组长:崔淑兰 蒋立艳

组 员:张秋红 江 萍 汤佩莲 王 湘 孙宏慧 罗 颖

三.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

1.请假1天以内,由科室主任审批。

2.请假2~5天,向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签字,提交门诊部副主任审批后再交办公室备案。

3.职工请假6天以上,向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签字, 提交门诊部副主任和主任审批后再交办公室备案 。

4.医务人员因特殊原因需停诊,报门诊部副主任审批,由办公室通知挂号室张贴停诊通知。

四.请销假规定

(一)假期种类

1.探亲假: 凡在本院工作满一年(不含见习、实习、试用期)以上的职工、全民制合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同一地市,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者,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父母假期。门诊部职工应尽量在寒暑假期间探亲。探亲假内的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均包括在探亲假期之内,不再另行补加。

(1)探配偶:已婚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给探配偶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但有一方已享受探亲假,另一方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职工结婚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必须在结婚后分居满一年,才能享受探亲待遇。

(2)探父母:未婚职工每年可探父母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每四年可探父母一次(夫妇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可探岳父母、公婆),假期为二十天。

(3)出境探亲: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配偶,分隔满四年以上,给假六个月(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五天。已婚职工出境探父母四年一次,假期四十天。

(4)职工配偶公派出国留学(读研究生)三年以上,可给国内配偶不超过三个月的探亲假,经费自理。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时间不满1年,在国内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

2.婚假:职工申请结婚,婚假5天。若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年龄者,可增加婚假10天(不含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

3.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丧假5天(在外地的不含途中的时间)。

4.病假:职工确因身体不适,可凭医院证明休病假。

5.事假: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可酌情给予事假,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0天。

6.产假:女职工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15天;已办独生子女证增加3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双胞胎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其配偶可以申请休假10天。病、产假须凭医院证明请假。

7.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享受了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享受了探亲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二)假期待遇

1.探亲假、婚、丧假、年休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2.事假

(1)当月超过5天(含5天)者,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奖),年平均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2)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每月按30天计)者,其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按8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80%以下(含80%)计发。

(3)全年累计超过二个月者,扣发当年各种奖金,其超过天数的岗位生活补贴停发,超过天数的工资,固定工资部分按60%计发,活工资部分按60%以下(含60%)计发。

(4)超过三个月者,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3.产假:在产假期间,除岗位酬金外,工资等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4.病假:

⑴职工病假在二个月内工资照发。

⑵病假超过二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不满十年,发给90%基本工资;

②工作满十年,工资照发。

⑶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基本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

①工作不满十年,发给70%基本工资;

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发给80%基本工资;

③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发给90%基本工资;

⑷获得由人事部与国务院工作部门联合授予或省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获得国家、省授予的突出贡献专家,南粤杰出教师,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⑸当月病假超过10天(10含天)以上,不发当月奖励工资(含节支奖、岗位奖)、年平均奖。

⑹职工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时间的岗位生活补贴停发。

⑺特殊病种(如恶性肿瘤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三)违假处理

职工的各种假期,在工作能安排的前提下,必须当年休完,不得跨年度合并。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完,结余假期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职工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当月各种奖酬金(包括奖励工资、节支奖、岗位奖等),全年累计旷工15至29天者,扣发当年各种奖酬金,连续旷工10天(含10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30天(含30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或报学校人事处处理。

五.劳动纪律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人在每月5号前将上月的考核情况报送门诊部办公室,由门诊部考核小组进行检查考核。

六.劳动纪律的考核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行为,责任人扣50元。

1.迟到、早退、串岗(15分钟以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2.未经科室主任同意私自换班影响门诊部正常工作。

3.工作人员之间吵架或无故与病人吵架。

4.违反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部门负责人发现职工违反劳动纪律而不制止。

6.不服从工作安排。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行为,给予行政记过、降级、降职或留用察看处分并扣3个月效益工资报学院人事处备案。

1.打架斗殴。

2.无故旷工(迟到30分钟起计旷工半天)按学校规定执行。

3.因吸毒、赌博、嫖娼、卖淫被公安部门收容的人员。

4.违反药品、物品、设备管理和使用制度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5.违反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影响。

6.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消极怠工、影响门诊部工作秩序,经教育劝告无效。

7.拒不服从门诊部因工作需要进行内部岗位(工作)调整和派遣临时性工作(如抢救任务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纪行为,停职检查,报学院人事处建议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门诊部所有酬金。

1.不履行劳动合同,经门诊部教育,仍不改正。

2.敲诈勒索病人财物。

3.严重违反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医疗事故。

4.严重失职、渎职,给门诊部造成重大损失。

5.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广东药学院附属门诊部

2015年3月3日修订